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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3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40號聲 請 人 甲○○

丙○○

4號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間請求土地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陸萬柒仟壹佰貳拾伍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建清

裁判日期:2009-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