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40號聲 請 人 甲○○
丙○○
4號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間請求土地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陸萬柒仟壹佰貳拾伍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建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40號聲 請 人 甲○○
丙○○
4號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間請求土地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陸萬柒仟壹佰貳拾伍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