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42號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及丙○○間請求返還出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0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元原告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法院書記官 莊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