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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55號原 告 塔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培仁律師

陳炎琪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北區辦事處基隆分處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其訴訟標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裁判案由:請求袋地通行權
裁判日期:2009-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