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68號原 告 上珍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被 告 基隆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