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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76號原 告 甲○○上列當事人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公司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或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最高法院民國 92年4月15日92年度第 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茲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其訴訟標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裁判日期:2009-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