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89號聲 請 人 塔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丁○○、乙○○及甲○○間土地分割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伍拾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一、如不服本裁定主文第1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二、對本裁定主文第2項,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