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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92號聲 請 人 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僱傭關係撫恤金等事件,原告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0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詹小瑤

裁判日期:2009-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