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31號原 告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17,654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6,0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5,54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蔚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