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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6號原 告 基隆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基隆市光華大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發還公共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發還公共基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基隆市光華大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2,576,691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6,54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應補繳新臺幣25,54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詹小瑤

裁判日期:2009-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