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55號原 告 戊○○原 告 甲○○原 告 乙○○原 告 己○○原 告 丙○○前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培仁律師
陳炎琪律師被 告 橘郡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黃雅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確認管理委員當選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7月1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等均請提出出席選舉系爭會議中當場曾就委任書格式限制表示異議之證據。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一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