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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4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6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基隆分行法定代理人 劉興來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茂雄因98年訴字第463 號請求返還信託金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50,5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金錢
裁判日期:2011-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