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6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基隆分行法定代理人 劉興來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茂雄因98年訴字第463 號請求返還信託金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50,5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