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8號原 告 甲○○被 告 丙○○
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股份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8年1月6日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其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1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蔚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