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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9號原 告 曹月明原 告 王鴻美被 告 簡朝棟被 告 黃瑞敏被 告 簡松如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黃雅羚律師黃敬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不動產買賣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8月18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法院書記官 莊國南

裁判日期:2010-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