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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9號原 告 王鴻美原 告 曹月明被 告 簡朝棟被 告 黃瑞敏被 告 簡松如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黃雅羚律師黃敬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不動產買賣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之宣判期日變更為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下午5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包括宣判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0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本院原定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案情繁雜,訴訟資料甚多,且因本院(承辦法官)個人因素,判決書原本無法於原定之宣判期日前製作完成,爰依上揭規定,將宣判期日變更為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下午5時。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015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

裁判日期:2011-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