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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8 年重訴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8號原 告 辛○○訴訟代理人 蕭伍榮律師被 告 己○○

(被 告 庚○○

(被 告 丁○○

(被 告 乙○○(即余鎧阡)

(被 告 戊○○(即余玉文)

(被 告 甲○○(即余友竣)

(上列3人之法定代理人 壬○○ 住臺北市○被 告 丙○○ 住基隆市○

(身分證統法定代理人 癸○○ 住基隆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12月9日2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法院書記官 莊國南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財產等
裁判日期:2009-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