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8號原 告 辛○○訴訟代理人 蕭伍榮律師被 告 己○○被 告 庚○○被 告 丁○○被 告 乙○○即余鎧阡).被 告 戊○○即余玉文).被 告 甲○○即余友竣).上列3人之法定代理人 壬○○ 住臺北市○○區○○路○○○巷○弄○○號6樓被 告 丙○○ 住基隆市○○區○○路○○○巷○○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癸○○ 住基隆市○○區○○路○○○巷○○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3月15日2時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法院書記官 莊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