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5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鄭濟良被 告 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5月20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9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福基裁判案由:撤銷信託契約等裁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9-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