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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8 年重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5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鄭濟良被 告 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5月20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9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契約等
裁判日期:2009-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