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66號上 訴 人 福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智翔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98年度重訴字第66號給付承攬酬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91萬6,1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42萬6,1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