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10號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吳靜儒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北海岸金山醫院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五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財團法人北海岸金山醫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北海岸金山醫院(下稱金山醫院)經教育部核可,於清算完成後,將剩餘財產贈與國立臺灣大學成立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金山分院,因尚未完成上開贈與作業,聲請延展清算期間等情。
二、按法人之清算程序,除民法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程序;又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另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此為民法第41條、公司法第326 條第1 項、第334 條、第87條第3 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於民國98年10月16日就任金山醫院之清算人,於98年10月28日向本院聲報,業經本院調閱本院98年度司字第47號卷宗查明屬實,是聲請人應於就任後6 個月內完結清算程序,然聲請人於99年4 月15日以上情向本院聲請延展清算期間,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規定,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邰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毓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