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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9 年司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8號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泓通實業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即24條至26條)之規定。」公司法第第26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泓通實業有限公司至民國(下同)99年3月17日止共積欠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計新臺幣(下同)2,509,512.元,惟該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郭振南已於95年2月1日死亡,該公司並經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以99年1月11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函廢止登記在案,依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同法第24條之規定,該公司應行清算程序,然因該公司章程未規定清算人,亦無股東會可選定清算人,且郭振南之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致前揭欠稅行政執行案件無法繼續,為此依公司法第0113條準用同法第81條規定,聲請為泓通實業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俾便繼續行政執行程序等語。並提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函影本、自網路列印之泓通實業有限公司之登記資料、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書函影本(附泓通實業有限公司之登記資料影本)、經濟部函影本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函影本各1件為證。

三、經核:泓通實業有限公司之唯一股東兼董事郭振南既於95年2月1日即已死亡,故經濟部98年9月28日命令泓通實業有限公司解散之行政處分及99年1月11日廢止泓通實業有限公司登記之行政處分即不可能合法送達該公司(縱依公告之方法為送達,亦不合法而無法生送達之效力),該二行政處分應均為無效;嗣經本院函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查明泓通實業有限公司是否業經該部命令解散及廢止設立登記確定?該部即於99年6月7日函復本院:上開二行政處分業經該部以99年6月7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撤銷原處分,此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9年6月7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故泓通實業有限公司尚未經命令解散及廢止登記確定。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為之選派清算人,尚嫌無據,應不准許。至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於撤銷上開二行政處分後,將如何處理,已非本院所能懸揣,請聲請人自行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函查,再做後續處理,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法院書記官 莊國南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0-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