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096號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9年3月8日所為之支付命令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支付命令與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相符,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