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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9 年司促字第 20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096號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9年3月8日所為之支付命令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支付命令與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相符,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0-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