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217號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相 對 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依非訟事件法第 5條規定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聲請事件準用之。又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受讓相對人之債權後,以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為債權讓與之通知,惟信件遭郵政機關以逾期招領為由退回,為此依民法第97條規定請求為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等語。惟查,本件相對人之戶籍址為台北市○○區○○路三段220號2樓,依上開規定,本件公示送達事件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