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9 年基勞簡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基勞簡字第23號原 告 單連發被 告 東都B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嘉訴訟代理人 王博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第六頁最後一行及第七頁倒數第二行中關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金等
裁判日期:2011-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