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基勞簡字第23號原 告 單連發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東都B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工資金等事件。原告追加起訴之金額新臺幣28萬3,000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並補正上述金額之請求權依據及事實理由,逾期未繳暨未補正,即駁回原告追加部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