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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9 年基勞簡調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基勞簡調字第7號原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8,038 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4,9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460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裁判案由:返還勞保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0-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