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基家簡字第1號被 告即反訴原告 甲○○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生活費等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原告係請求反訴被告應給付渠新臺幣(下同)4,489,347.元,亦即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4,489,34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4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0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
法院書記官 莊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