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基家簡字第1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 ○間請求給付生活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本院99年度基家簡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265,229.元(即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之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0436條第2項、第0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上訴人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法院書記官 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