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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9 年基小字第 324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捌佰叁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捌仟捌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等
裁判日期:2010-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