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基小字第746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巴賽隆納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己○○被 告 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共 同訴訟代理人 丁○○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改用簡易程序,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此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元,雖未逾100,000 元,惟本院審酌兩造就系爭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主要爭點之卷證資料繁雜,且經原告向本院提起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即本院99年度訴字第223 號)訴訟中,適用小額程序審理並不適當,爰依上揭規定,職權裁定本件應適用簡易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