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及同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遂於民國99年1 月7日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該通知於99年1 月12日送達原告,然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依據前開所述,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邰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毓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