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基小調字第73號原 告 陳虔慧即岱依企業行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00000000000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00000000000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00000000000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