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基簡字第1004號原 告 陳朝議原 告 黃志杰原 告 林志仁原 告 林玉冠原 告 林志男原 告 張碧燕原 告 賴吳林瑟原 告 陳建忠原 告 郭國文原 告 郭清江原 告 洪炳煌原 告 蕭昭霖原 告 許嘉惠原 告 李寶英原 告 倪碧雲原 告 蔡寶華原 告 趙陳玉梅原 告 許宏宗原 告 賴百銓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朝議上列原告為請求被告陳基門清償會款,前曾聲請本院對被告陳基門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基門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向本院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扣除原告前聲請發支付命令時已繳交之500.元,尚欠7,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0436條第2項、第0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上述不足之裁判費;如原告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亦應另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民事訴訟法第0244條第1項規定之事項,提出本院,並將繕本逕行送予被告,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法院書記官 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