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基簡字第328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返還會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伍萬陸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85年3月10日,召集5,000.元之互助會乙組,會員連會首共133.會份,約定自85年3月10日起至90年8月25日止於每月之10日及25日各開標乙次,伊受邀參加二會,於會期內伊均依約繳交會款(至第61期止,共計繳交會款402,600.元),伊未曾投標標取會款(即為活會);嗣被告又於85年8月5日召集3,000.元之互助會乙組,會員連會首共167.會份,約定自85年8月5日起至90年3月5日止於每月之5日、15日及25日各開標乙次,於會期內伊亦均依約繳交會款(至第77期止,共計繳交會款154,000.元),並於第78期時得標,可得會款403,400.元,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4張(面額共403,400.元)予伊,詎經伊於87年11月25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均遭退票,未獲付款,迭經伊催促復會,被告均藉詞推諉,甚至避不見面,顯無履行合會契約之誠意,爰依民法第0256條之規定解除合會契約,並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代解除合會契約意思表示之送達;契約解除後,被告即應將伊所繳交之會款556,600.元還伊,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判命被告應給付伊556,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99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自認於85年3月10日召集5,000.元之互助會及於85年8月5日召集3,000.元之互助會各乙組,內容如原告所述,伊並於87年9月10日倒會等事實無訛,惟以:原告所執如附表所示之4紙支票係原告之友人拜託伊所簽發者,伊不認識原告,且3,000.元之合會原告亦未得標;又伊亦被他人倒會,目前無力清償等語,資為抗辯。
三、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被告自認屬實,並有原告提出之互助會簿影本2件、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4張在卷可資佐證(經核與原告所述相符),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亦即被告所招之2組互助會確於中途倒會(會首因無資力致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未再繼續開標,且如未中途倒會,目前亦已完會,原告本得依民法第0709條之9之規定,請求被告及已得標會員給付會款,惟原告不依民法第0709條之9之規定,請求被告及已得標會員給付會款,而解除合會契約(但解除契約之依據並非民法第0256條之規定),亦無不可(即合法有效)。兩造間之合會契約既經原告合法解除,則兩造間之合會關係即歸於消滅,雙方即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參見民法第0259條),亦即被告即有將伊向原告收取之會款556,600.元附加利息一併返還原告之義務,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伊556,600.元及加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99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自屬正當,應予准許。至「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參見最高法院19年度上字第1733號判例),故被告抗辯:伊亦被他人倒會,目前無力清償云云,自不可採,併予敘明。
四、訴訟費用(裁判費)6,1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一併確定其數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0427條第1項訴訟(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0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依職權宣告之。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0436條第2項、第78條、第0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附繕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法院書記官 莊國南┌─────────────────────────────────┐│附表(99年度基 簡字第0328號):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票 號 ││ │ │ │( 民 國 )│(新臺幣)│ │├──┼────┼──────┼──────┼─────┼─────┤│ 1 │乙○○○│華南商業銀行│87年9月27日│103,400元 │DB0000000 ││ │ │蘆洲分行 │ │ │ │├──┼────┼──────┼──────┼─────┼─────┤│ 2 │乙○○○│華南商業銀行│87年10月12日│100,000元 │DB0000000 ││ │ │蘆洲分行 │ │ │ │├──┼────┼──────┼──────┼─────┼─────┤│ 3 │乙○○○│華南商業銀行│87年10月27日│100,000元 │DB0000000 ││ │ │蘆洲分行 │ │ │ │├──┼────┼──────┼──────┼─────┼─────┤│ 4 │乙○○○│華南商業銀行│87年11月12日│100,000元 │DB0000000 ││ │ │蘆洲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