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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9 年基簡字第 6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基簡字第600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巴賽隆納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己○○被 告 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共 同訴訟代理人 丁○○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三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99年度訴字第223 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裁判日期:2010-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