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基簡字第652號原 告 林永川
周美琴共 同訴訟代理人 葛睿麟律師
林火炎律師被 告 基隆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張通榮訴訟代理人 顏國興上列原告與被告基隆市政府間回復原狀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佰肆拾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訴訟,係依其所主張遭被告占用之土地面積約100平方公尺,再以每平方公尺1,400元之土地現值核算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40,000 元,並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40元,有原告自行繳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惟本件業經囑託臺北縣瑞芳地政事務所測量原告所主張遭被告占用之土地面積應為19平方公尺,故本件之訴訟標的額應為26,600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 元,本件原告繳納之裁判費有溢收情事,爰依原告聲請裁定予以退還。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一份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