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基簡字第67號上 訴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及丙○○間撤銷買賣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99年7月7日所為之99年度基簡字第6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328,4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0436條之1第3項、第0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上訴人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法院書記官 莊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