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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9 年基簡字第 6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乙○○○○○○被 告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10月19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99年9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毓嫻

裁判日期:2010-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