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上 訴 人即 被 告 鍾火桂
楊薇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0 年2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上訴費,本件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仟肆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毓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