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基簡字第86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蔣峰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愛珠因99年度基簡字第863 號返還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9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