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15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福基裁判案由:指定親屬會議會員裁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0-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