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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9 年家聲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95號聲 請 人 謝云欽代 理 人 謝雲朱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判決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聲請費為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起五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明祖斌

裁判案由:認可大陸判決
裁判日期:201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