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95號聲 請 人 謝云欽代 理 人 謝雲朱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判決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聲請費為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起五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明祖斌裁判案由:認可大陸判決裁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