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法字第5號聲 請 人 李正修即財團法人瑞三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
會主任委員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瑞三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瑞三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捐助章程第十四條准予補充增訂第二項之規定。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按法人解散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章程之規定,或總會之決議。但以公益為目的之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如無前項法律或章程之規定或總會之決議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法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民法第62條、第4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瑞三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因原捐助章程不完備,為因應會務所需,及避免瑞三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而財團法人瑞三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解散之情形下,因財產歸屬不清,造成職工福利及權利受損,故於民國99年10月 6日召開委員會修正原捐助暨組織章程第10條及第14條之規定,經主管機關備查後,爰檢附修正後之條文,請求准予變更,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職工福利機構證、原捐助章程暨修正後之捐助章程條文對照表、臺北縣政府99年10月19日北府勞組字第0991004308號函等件為證。
三、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瑞三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經查:
㈠變更後之章程第10條及第14條第 1項僅將「左」字改為「下
」字,屬文字之變更,非屬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本院辦理變更登記,並無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㈡第14條變更後增訂第 2項:「本會經解散後,如本公司仍繼
續經營,其所提撥之職工福利金移歸由本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管理,作為續辦職工福利事業之用。」,因財團法人瑞三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係以謀求瑞三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職工之福利為目的(組織章程第 2條),而非以公益為目的,且原章程並未明定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此部分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違背,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洪佳如┌───────────────────────────────────┐│附表: │├─────────────────┬─────────────────┤│ 原捐助章程條文 │ 新捐助章程條文 │├─────────────────┼─────────────────┤│第10條 │第10條 ││本會經費來源依據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本會經費來源依據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由本公司依左列各款捐助之。 │,由本公司依下列各款捐助之。 ││1.創立及增資時就資本總額及增資額提│1.創立及增資時就資本總額及增資額提││ 撥百分之五。 │ 撥百分之五。 ││2.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百分之0.15│2.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百分之0.15││ 。 │ 。 ││3.每月就每個職工薪資內各扣百分之0.│3.每月就每個職工薪資內各扣百分之0.││ 5。 │ 5。 ││4.下腳變價時提撥百分之40。 │4.下腳變價時提撥百分之40。 │├─────────────────┼─────────────────┤│第14條 │第14條 ││公司經宣告破產或解散後,其所提撥之│公司經宣告破產或解散後,其所提撥之││職工福利金依左列辦法處置之: │職工福利金依下列辦法處置之: ││1.因人事,經濟或組織上之變動而仍擬│1.因人事,經濟或組織上之變動而仍擬││ 繼續經營,所提撥之職工福利金應專│ 繼續經營,所提撥之職工福利金應專││ 款儲存,留備續辦職工福利之用。 │ 款儲存,留備續辦職工福利之用。 ││2.宣告破產或解散後,其業務消滅者所│2.宣告破產或解散後,其業務消滅者所││ 存之福利金,應由職工雙方推派代表│ 存之福利金,應由職工雙方推派代表││ 會同福利委員會妥議辦法,分別發給│ 會同福利委員會妥議辦法,分別發給││ 原有職工,並造冊呈報主管官署備案│ 原有職工,並造冊呈報主管官署備案││ 。 │ 。 ││ │本會經解散後,如本公司仍繼續經營,││ │其所提撥之職工福利金移歸由本公司職││ │工福利委員會管理,作為續辦職工福利││ │事業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