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監字第114號聲 請 人 石秀蘭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政修間改定行使親權之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鄭培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湯惠芳裁判案由:改定行使親權之人裁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0-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