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監字第48號抗 告 人 林春美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連華間改定行使親權之人事件,抗告人不服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本院99年度監字第48號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訟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抗告人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法院書記官 莊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