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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9 年監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監字第95號聲 請 人 丙○○代 理 人 乙○○相 對 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酌定行使親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本件起訴狀、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期日時間暫空白,由本院填具)、送達證書之英文或越南文譯本各三份,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又本國人提起涉外民事訴訟事件,須使被告受有程序保障,即除送達之適法性外,尚須使被告有了解可能性及適時性,如被告欠缺本國語學能力,應附翻譯文,亦屬必備程式。

二、本件被告為越南籍,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附國際通用性語文或越南文譯本,均屬不符起訴之必備程式,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國南

裁判日期:2010-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