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簡上字第4號上 訴 人 A被 上訴人 乙○○
甲○○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30日本院基隆簡易庭98年度基簡字第78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於民國99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上訴人丙○○經合法通知,惟以書面表示不同意到庭辯論,視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被上訴人乙○○及甲○○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均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上訴人於原審主張:被上訴人乙○○、甲○○及丙○○均係臺灣基隆監獄基隆分監(下稱基隆分監)受刑人。被上訴人乙○○於民國96年11月1日凌晨3時40分37秒至42秒,在基隆分監北13舍房,以右腳大拇指大力插因案羈押在同舍房之上訴人(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肛門口,而被上訴人甲○○及丙○○則於是日晨起時,要求上訴人不得聲張此事,並要上訴人向被上訴人乙○○道歉。為此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判命㈠被上訴人乙○○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0萬元。㈡被上訴人甲○○、丙○○應各給付上訴人10萬元等語。
二、被上訴人3 人則均以並無上訴人所稱妨害性自主等事實,並以本件刑事部分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3月26日以 97年度偵字第1316號處分不起訴在案,請求駁回上訴人之請求等語置辯。
三、原審對於上訴人之請求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為此聲明不服,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乙○○應給付上訴人20萬元。㈢被上訴人甲○○、丙○○應各給付上訴人
10 萬元。被上訴人3人則聲明求為判決駁回上訴。
四、得心證之理由:經核兩造上開所述,本件之爭點厥為:被上訴人乙○○是否有猥褻或性騷擾上訴人乙情存在?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主張對造應負侵權行為責任者,應就對造有故意或過失之行為負舉證責任,此觀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1421號判例意旨自明。
㈡經查,被上訴人乙○○堅決否認有何猥褻或性騷擾上訴人乙
情;且本件刑事部分,上訴人以被上訴人 3人共同涉犯刑法第225條第2項之乘機猥褻罪及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 項之罪嫌,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刑事告訴,經檢察官勘驗上訴人所稱遭受被上訴人乙○○猥褻之「臺灣基隆看守所北13舍房 96年11月1日3時至3時51分11秒監視錄影光碟畫面(該光碟錄影畫面顯示之日期雖係 96年10 月31日,惟據臺灣基隆看守所96年12月28日基所戒字第0960800728號函所稱,此係因錄影主機於前次維護時日期設定差 1天所致,故該錄影時間應係96年11月1日)」,其勘驗結果為:
該舍房共收容 9人(含告訴人即上訴人及被上訴人乙○○在內),空間甚為擁擠,該9人均躺在地上睡覺,無人起身,其中睡在監視畫面右下方之人係被上訴人乙○○,睡在監視畫面中間之人係上訴人,被上訴人乙○○因睡覺空間狹窄,有將左腿跨放在其隔壁之人腿上之情形,且於3時48分37秒因將左腿向左上方伸直,造成碰到上訴人臀部後,在3時48分42秒隨即又將左腿縮回等情,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956號偵查卷96年11月15日勘驗筆錄、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及監視錄影光碟各1份附於偵查卷內可稽;且上訴人及被上訴人3人對於上開96年11月1日凌晨3時48分37秒至42秒,被上訴人乙○○左腳碰到上訴人臀部之畫面即本件上訴人所主張其遭被上訴人乙○○猥褻及性騷擾之情形,均不爭執,據上勾稽以觀,上開舍房相當狹窄,每位收容人所能活動空間甚少,且被上訴人乙○○以腳碰觸上訴人臀部部位之時間,僅短短數秒,顯見被上訴人乙○○辯稱其係睡眠中無意識伸展身體,實因舍房空間狹窄以致不慎碰觸上訴人臀部部位,其並無猥褻或性騷擾上訴人之犯意等語,應堪採信。
㈢此外,本件刑事部分,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7年
3 月26日以97年度偵字第1316號處分不起訴,上訴人不服聲請再議,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97年4月16日以 97年度上聲議字第1937號駁回再議而告確定,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刑事偵查卷宗核閱屬實。
㈣綜上所述,上訴人對其主張被上訴人 3人之侵權行為事實,
均未能舉證以實其說,自難採信。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於法並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審判決不當,求為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第449條第1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林淑鳳法 官 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