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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9 年聲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0號聲請人 密逸萍相對人 孫炳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大陸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大陸地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於西元0000年0月000日生效」之記載,應更正為「大陸地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於西元0000年0月000日生效」。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關於判決生效日,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為「西元0000年0月000日生效」。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裁判案由:認可大陸判決
裁判日期:2014-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