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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1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17號聲 請 人 甲○○非訟代理人 胡志彬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改定行使親權之人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訟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聲請人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法院書記官 莊國南

裁判案由:改定監護人
裁判日期:2010-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