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34號原 告 連鴻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委託管理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5 萬7,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2,3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邰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毓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