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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2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33號原 告 連鴻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9,900.元(原告誤為1,748,5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028元(如原告堅持請求1,748,562.元,則應徵1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0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法院書記官 莊國南

裁判日期:2010-06-15